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工作,支持和推动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入资金、劳动、技术、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