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治理与促进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和现状,组织制定并动态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和重点治理工作方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