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历史文化保护方面,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保护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夹江东风堰世界灌溉工程遗产,遵守《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二)保护嘉州古城、清溪古镇、箭板镇顺河古街等乐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传统村落,保护郭沫若故居等文物古迹;
(三)保护和传承竹纸制作技艺、峨眉武术、沐川草龙和夹江年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四)挖掘、整理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文化展示、非遗传承、爱国教育和民俗活动;
(五)其他历史文化保护的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