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筹集渠道是:

(一)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二)国债资金;

(三)自治县、乡(镇)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养护资金;

(四)其他可以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的资金。

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统筹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的项目资金,应当向社会公示。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