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预防性养护,逐步实现规范化、机械化、专业化、市场化养护。农村公路可以通过单独招标选择养护单位,也可以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确定养护单位。鼓励和支持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吸纳公路沿线村民从事日常养护,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实现有路必养。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