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注重预防性养护,逐步实现规范化、机械化、专业化、市场化养护。

农村公路可以通过单独招标选择养护单位,也可以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确定养护单位。

鼓励和支持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吸纳公路沿线村民从事日常养护,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实现有路必养。

地方法规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