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