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各种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