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各种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内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