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保障与治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组织制定市民公约,指导、支持行业、单位、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自治规范,动员公民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