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和道德领域先进人物困难帮扶制度,对获得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称号或者文明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记入个人档案或者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鼓励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方面予以优待。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