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诊疗秩序,尊重医学规律和医护人员,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