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诊疗秩序,尊重医学规律和医护人员,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以任何理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