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网络秩序,维护网络安全;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诚信友好交流,拒绝网络暴力;

(三)抵制网络欺诈,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四)不浏览、传播不良信息;

(五)尊重他人隐私,未经授权不泄露、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六)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