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