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