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水上餐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业的,并处没收专门用于经营餐饮业的设施、工具等财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