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演练工作。

跨行政区域江河、湖泊、水库的饮用水水源地所在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建立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