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流域、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提高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水平。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入境水质低于水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下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上游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出境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跨行政区域湖泊、水库等饮用水水源所在地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对饮用水水质安全负责。
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之间应当采取定期会商、跨区域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加强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