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以及江河(湖泊、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