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整合监测资源,加强水质在线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乡(镇)、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实施卫生监测。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质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以机井抽取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做好水位、水量、水温、水质的监测,将监测资料定期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