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划定前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因建设项目和设施被拆除或者关闭,导致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