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地确定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