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应急备用水源地、第二水源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