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建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将监理规划提交项目法人;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移交监理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