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代表,也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