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