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汇总研究后,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将该议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代表团审议议案的同时,主席团也可以决定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