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的有关事项,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