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抢修、保供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