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安全管理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立即停止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整改。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该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保障安全的措施,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移送有关部门。燃气用户整改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恢复供气。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