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五十条有效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