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