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人员,其职业技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