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管道燃气应当实现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全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瓶装燃气应当实现充装、储存、配送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