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电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卸气。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