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燃气事业发展纳入本级能源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