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
(二)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设施、收集场所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设施、收集场所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劝告、制止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