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四章 监督第五十二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