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受撤职、开除处分的,提请单位须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提请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