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受撤职、开除处分的,提请单位须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撤职;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提请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