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任职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能和范围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任职机构撤销、合并,其相关人员原任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