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机构名称改变的,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任职机构名称没有改变,工作职能和范围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任职机构撤销、合并,其相关人员原任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原提请单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