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拟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职务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任职前发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