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