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四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有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提请,批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济源市人大常委会的提请,批准撤换济源市人民法院院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