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郑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