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三节 省监察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决定撤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