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推动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融合发展,创新小微企业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台机构在绿色信贷识别、绿色主体评价、绿色信息共享、绿色转型、碳核算等方面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开展小微企业绿色金融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