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开展还款续贷方式创新,根据小微企业差异化生产经营周期,应用推广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循环贷等产品和服务。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对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与评审;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依照程序办理无还本续贷。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