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