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