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