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扶贫、济困、助学、助医、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公民参加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的,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应当优先给予帮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