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延办案,贻误行政复议工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行政复议工作秘密的;

(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四)索取、收受贿赂的;

(五)违法违纪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