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6日